《繼承法》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利益關系的人。
顯然,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人,不能作為見證人,所以他們的遺囑代書無效。
註:遺囑代表書籍
代理書寫的遺囑是指因立遺囑人不會書寫而由他人書寫的遺囑。
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委托代理人寫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