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崗位或業務需要履行的職責;
(3)先前行為產生的義務;
(4)法律行為產生的義務。增加“自毀罪”實際上是從立法上進壹步明確了面對他人死亡有行為能力人的法律範圍。當然,這個範圍應該是嚴格苛刻的。在鼓勵人們救人,懲罰惡意不救者的同時,不應過度擴大,以免傷及無辜。壹旦在壹定範圍內有行為能力的人在立法上有了面對他人死亡的行為義務,從毀滅走向犯罪也就順理成章了,這將進壹步完善現有的法律,對社會主義道德進行補充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