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五條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主人翁作用,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