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是皇帝向特定的人和事、特定的地區發布的聖旨。它是壹種臨時性的權力制度,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所謂輯佚,是指將眾多零散的手稿進行分類整理,經皇帝批準頒布後,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編輯是宋代最重要、最頻繁的立法活動。(2)自太祖制定《劍龍新編》以來,就規定凡是新登基的皇帝,每次改年號都要編。不僅朝廷,地方司、道、州、縣都要編。(3)重要的編撰包括《太平興國》的編撰和唐太宗年間流行的吉祥符號的編撰。(4)宋仁宗時期,由於“平行法規”,法規不同,相互矛盾。(5)變法後,提高了夷的地位。南宋孝宗以後,他把詩、序、體、體等編成不同的類別,命名為《惜春條法石磊》。寧宗清元二年(公元1196),又頒清元條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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