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所知,律師的職業是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既然在“委托人的利益”之前用“合法”作為定語,那就意味著只應該表達委托人的利益,實質上律師應該以國家法律為中心。尊重國家法律,不侵犯國家法律的尊嚴,其實是律師維護自身生存的需要。當然,現實中也有壹些踐踏法律的人渣。
如果只是從理論上說,當事人的利益應該是最重要的,那就必須解釋為什麽當事人的利益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只能說,作為律師,當事人的利益是被人的忠誠所損害的,但國家制定的法律不壹定完善合理,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壹定得到合理的懲罰。因此,律師應該在法律內外尋找保護當事人利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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