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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住宅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節約、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規劃、建築設計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築,是指公共服務設施中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居住建築(以下簡稱居住建築)和幼兒園、中小學教學樓、醫院病房樓、療養院宿舍樓以及其他建築(以下簡稱公共建築)。

第四條本規定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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