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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立案和執行立案有什麽區別?

法律解析:所謂“審判立案”,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後,法院受理案件,其後續階段是案件的審理,而執行立案是指當事人持執行申請書和生效的執行依據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後進入執行階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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