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將法官定義為“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官。”審判長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組成的合議庭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法官。但審判長並不是壹個固定的頭銜,而是為了審理具體案件而臨時設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