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八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訊問。
第壹百二十三條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錄像應貫穿整個過程,保持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