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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備案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會有什麽後果?

《條例》在總則第二條中確立了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同時在其背後的相關條款中規定,生產經營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需要備案,可見《條例》中提到的許可制度包括“備案”。在規定中,備案不是壹個可有可無的程序。根據《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沒有相應的《備案證明》,不具備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證的條件。根據《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規定,未經備案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將受到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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