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代業務的拓展,使得貨代的身份復雜化。在實踐中,國際貨運代理和委托人或承運人之間往往沒有標準合同。這就使得它們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明確、不確定,於是出現了這樣的糾紛:貨運代理人代為辦理運輸後,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或者貨物到達香港後無正本提單交付,托運人或正本提單持有人要求貨運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此時貨代冒充代理,拒絕承擔責任。
如果托運人將貨物委托給貨代,貨代會聲稱自己是承運人,要求托運人代為辦理運輸後支付運雜費。這些現象的出現損害了廣大貨主的利益,擾亂了國際貨運代理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因此,確定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具有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