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頒布了《絮用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纖維廢料、纖維制品廢料和經過脫色、漂白後的再加工纖維不得作為絮用纖維制品生產、生活的原料。非家用纖維產品除依法標註外,還必須按國家規定在顯著位置標註“非家用”和“禁止用於加工家用纖維產品”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