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壹百零九條下列個人和組織可以被送養: (壹)孤兒的監護人;(2)兒童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且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壹百零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雙方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送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