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見被害人,辯護人在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向被害人調查取證。但在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法對律師調查取證略有限制。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辯護律師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律師向被害人調查取證,需要檢察院或法院許可,並征得被害人同意。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職業活動: (壹)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二)與犯罪嫌疑人見面、交流,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三)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對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和控告;(四)申請變更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