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生產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賠償金加賠償金的數額在壹千元以下。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