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不需要舉證: (壹)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和定理;(三)根據法律或者已知的事實以及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可以推斷的其他事實;(四)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五)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六)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