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程度上是違法的,因為公司在休假時要考慮員工本人的意願,但如果用人單位在強制年休假後壹個月內支付正常工資,壹個月後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生活費,則不違法。
法律客觀性: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