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法》。
第十二條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具備與其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未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制造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本單位未生產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樣品進行計量性能考核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