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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訊有多少法律依據?

法律解析: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其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和傳喚的最長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請求復議,但是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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