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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聯合懲戒的範圍

法律分析:僅指失信個人和失信企業法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列入懲戒對象名單時,責任人的權利包括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比如限制被執行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輪船二等艙以上的高消費。能不能出國要看法院的強制執行,包括出入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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