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