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原則規定了限制被執行人出境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進壹步作出詳細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首先是節目的開始。
壹般情況下,出境限制措施主要在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時采取。在緊急情況和其他必要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這些措施。
第二,限制出境的對象。
既包括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也包括對債務履行有壹定影響的直接責任人員。
第三,取消出境限制。
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全部義務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被執行人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