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1年及以上。
2.雇員違背自己的意願終止雇傭關系,特別是:
A.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B.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的;
C.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