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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領失業保險?

法律分析:1。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1.職工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1年及以上。

2.雇員違背自己的意願終止雇傭關系,特別是:

A.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B.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的;

C.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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