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