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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失蹤人員的標準

法律分析:(1)失蹤現場有明顯的侵權跡象;

(二)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受到侵害的;

(三)人和機動車壹起失蹤或者攜帶大量財物的;

(四)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失蹤超過48小時的;

(五)失蹤人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和糾紛的;

(六)失蹤原因不明,且失蹤時間超過3個月的;

(七)其他涉嫌違法行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偵查。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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