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涉及到危險作業的法律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利用高鐵運輸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使用高速交通工具是壹種危險操作,但並不是所有的操作者都應該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或者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地鐵部門可以不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地鐵部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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