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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扣留設備保修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施工設備合同需要扣留質量保證金,壹般不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3%。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應當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資金,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的缺陷。缺陷是指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事實。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事實。

缺陷責任期壹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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