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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代表和表面代理人

法律分析:

表見代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超越代表人的權限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善意相對人基於壹定的客觀事實有正當理由認為其沒有超越代表人的權限,其代表行為有效的制度。

表見代理制度是基於被代理人的過錯或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的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二條。

如果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在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代理行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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