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見代理是指雖然法人的工作人員實際上不具有代表法人實施某種行為的代理權,但法人賦予或者默示使用某壹名稱,可能使第三人合理地信賴其具有代理權的,法人應當對其行為向產生這種信賴的第三人負責;
2.法人制度中存在表見代表人;表見代理可以存在於自然人的代理中;
3.表見代理只能針對民事法律行為;表見代表包括事實行為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