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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施工期間切斷燃氣管道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未會同燃氣經營者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管道鋪設、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第五十壹條侵占、損壞、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五條從事建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後施工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越權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築工程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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