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 * *應當與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同意按照總承包合同為建設單位服務;分包商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擔任總承包商。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承擔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