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綱要》和2035年遠景目標第壹節鞏固基層社會治理基礎,完善黨組織領導、村(居)委會主導、人民群眾主導的基層社會治理框架。依法明確基層政府與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權責邊界,制定城鄉社區治理中縣(區)職能部門和鎮(街道)的權責清單制度,實行工作準入制度,減輕基層組織特別是村級組織負擔。加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規範化建設,合理確定其職能、規模和事務範圍。加強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建設,完善村(居)民委員會、評議會、監督委員會等自治載體,完善村(居)民參與社會治理的組織形式和制度化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