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我國婚姻法1950規定五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的婚姻是習俗,而婚姻法1980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的婚姻。現在,1979在中國結婚的壹對表兄弟在美國定居多年後,男方在美國提起了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這時候美國法院要先確定是適用中國法律還是美國法律,在確定是否適用中國法律後,還要進壹步確定是適用中國婚姻法1950(此時他們的婚姻會被認定有效)還是婚姻法1980(這樣他們的婚姻會被認定無效)。這是典型的跨時法律沖突。
在時際法律沖突中,還有壹種叫做“沖突手機”。比如,對於某壹件文物,禁止在其原屬國上市交易,但在它的所有者帶來的第二個國家所在地就沒有這種限制。在確定以該文物為銷售標的的合同的合法性時,應適用其現行所在地法還是適用其原所在地法,是時際法律沖突的“動態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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