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復議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要註意行政復議法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申請復議期限不滿60日的,按照行政復議法規定的60日計算。其他法律規定的申請復議期限超過60日的,適用其他法律,法規、規章除外。《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法律客觀性: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