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檢測。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覺得有必要徹底了解房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可以申請鑒定。如果鑒定確實不合格,可以退房,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如果主體結構質量合格,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房屋保修條例進行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