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四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了人的下列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