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紀檢監察機關辦理實名舉報暫行辦法》第十六條必須逐條反饋。按照“誰承辦、誰答復”的原則,實名舉報的調查處理結果,由承辦部門在作出結論後10個工作日內反饋給舉報人。壹般情況下,反饋應當邀請實名舉報人見面,當場向舉報人出示反饋材料,或者口頭反饋並做好記錄,要求舉報人在相關反饋材料和記錄上簽署意見;舉報人拒絕簽字的,應當在材料上註明情況。因特殊情況會見實名舉報人確有困難的,可以通過寄送反饋材料、電話、傳真等形式進行反饋,並做好反饋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