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實習生不受勞動法保護,但實習期間有工資。實習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的是三方協議或者實習協議,因為實習協議不是勞動合同。那麽自然不屬於勞動法的管理範疇。實習協議是壹種勞務合同,屬於民法的管理範疇。如果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不能由勞動爭議處理,只能由民事爭議處理。需要註意的是,有爭議的證據壹定要保留,學校要給予實習生壹定的幫助,維護實習生的權益。實習期內,根據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實習生工資,不得低於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違反約定,給學校或學生造成損失的,應按規定給予相應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二十條侵權,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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