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
第七條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
第八條黨政領導幹部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問責:
(壹)幹擾或者阻撓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相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的;
(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加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