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說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