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部《關於嚴禁越權幹預經濟糾紛的通知》指出,經濟糾紛由有關企事業單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得幹涉。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接受審判、劫持人質等非法手段介入經濟糾紛。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和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嚴禁越權幹預經濟糾紛的通知二。嚴禁非法幹預經濟糾紛的處理。經濟糾紛應由有關企事業單位及其行政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得幹涉。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接受審判、劫持人質等非法手段介入經濟糾紛。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和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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