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單位是不會查犯罪記錄的。前科就是罪犯的犯罪記錄。查詢機關壹般是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由有關單位進行查詢。對犯罪記錄的查詢,可以由辦案的司法機關提出,也可以由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提出。可以查詢犯罪記錄的單位只有: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在入伍或者就業時,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受過刑事處罰的情況,不得隱瞞。犯罪時不滿18歲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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