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6年4月5日5438+0
第壹條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產品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人體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的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或者喪失其應有性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