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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第110條處罰。

法律分析:《食品法》第110條在行政責任方面對違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技術機構進行了處罰。比如在財產處罰方面,對非法添加等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罰款數額將由原來法律中的五至十倍罰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壹十條第壹百壹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2)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單據、賬冊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從事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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