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違反國家有關食品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1.客體:復雜客體,既侵害了食品管理制度,又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2.客觀上,生產者、銷售者違反食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3.主體:壹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4.主觀上有故意,壹般以營利為目的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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