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
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周邊倉庫地址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與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相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