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鹽專營辦法》
第十壹條禁止用井礦鹽和鹵水煮鹽。
第十九條禁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鹽。禁止將下列產品作為鹽銷售: (壹)液體鹽(包括天然鹵水);(二)工業鹽和其他非食用鹽;(三)用鹽漬土、硝土或工業廢渣、廢液制成的鹽;(四)使用井鹵煮鹽;(五)外包裝上無標簽或者標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