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表演者(演員或者演出單位)使用他人作品表演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以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產生的作品進行表演,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