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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早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

安娜法案:也被稱為安娜女王法案。該法原名為《為鼓勵知識創造而授予作者和購買者壹定時期內印刷書籍權利的法律》,由英國議會於1709年頒布,於1710年生效。這是世界上第壹部保護作者權益的法律。

《安娜法案》在世界上第壹次承認了作者是版權保護的主體,確立了現代意義上的版權觀念,並對後來世界各國的版權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

1709《安娜女王法案》頒布時,作品的表現形式僅限於印刷和手寫,因此該法保護的作品僅限於書面作品和以書面形式出現的藝術和音樂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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