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娜法案》在世界上第壹次承認了作者是版權保護的主體,確立了現代意義上的版權觀念,並對後來世界各國的版權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
1709《安娜女王法案》頒布時,作品的表現形式僅限於印刷和手寫,因此該法保護的作品僅限於書面作品和以書面形式出現的藝術和音樂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