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調節權對實施對象的直接性。
市場調節權實施過程中的“商品”結構。其實施過程至少涉及公權力、消費者和經營者。
市場調節權實現方式的適度性。市場調節的邊界應限定在市場失靈的範圍內,在市場仍能發揮作用時保持必要的約束,否則就構成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侵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規定的事項,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